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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5月24日,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朱由二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玉峰,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告:郑春蕾,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马文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郑春蕾、马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8年6月1日原告分别与四被告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五份,约定被告张某某出借1,000,000元、被告李某某出借2,000,000元、被告郑春蕾出借15,000,000元、被告马文雄2,000,000元给原告,原告以其名下所有的上海市兰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A278号车位提供借款抵押担保。同日,原告与四被告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取得(2018)浦字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但在上述抵押登记办理后,四被告均未履行借款交付义务。经与四被告协商,被告李某某、郑春蕾、马文雄出具书面承诺同意解除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但被告张某某既不愿意履行出借义务,也拒不同意配合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涤除手续,双方协商无果,故涉诉。原告李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四被告签署于2018年6月1日的五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2.判令四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海市兰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A278号车位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被告张某某、马文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不动产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产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签署有房屋借款抵押合同五份,合同对于纠纷管辖未作出明确约定,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即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李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松江工业区蓝天新村XXX号XXX室,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张某某、马文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某某、马文雄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某、马文雄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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