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王云征
裴文卓(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张继春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女,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王云征,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裴文卓,男,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宽城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由德瑞,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继春,男,该公司职工,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址承某市丽正门大街4号。
负责人姜跃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昌勇,女,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云征、裴文卓,被告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继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昌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定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赵某某是被告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原告损害,应由被告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作为冀HF5683号大型普通客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提供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不赔偿诉讼费、鉴定费,其辩称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的观点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51513.82元、误工费21840元、护理费11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00元、营养费3760元、交通费1944元、残疾赔偿金41086元,鉴定费800元,合计141623.82元。
二、被告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因被告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先行给原告垫付49429.05元,故在上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的款项中支付给原告李某某97727.77元,支付给被告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4442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与一审相同诉讼费用,上诉于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定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赵某某是被告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原告损害,应由被告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作为冀HF5683号大型普通客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提供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不赔偿诉讼费、鉴定费,其辩称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的观点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51513.82元、误工费21840元、护理费11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00元、营养费3760元、交通费1944元、残疾赔偿金41086元,鉴定费800元,合计141623.82元。
二、被告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因被告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先行给原告垫付49429.05元,故在上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的款项中支付给原告李某某97727.77元,支付给被告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44429.05元。
审判长:李玉富
书记员:张静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