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艳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国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李艳萍与被告许国鹏、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李艳萍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艳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0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原告李艳萍负担。
审判员 王 楠
书记员:沙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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