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侯长生(河北明池律师事务所)
郑天顺
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生,河北明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天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磁州镇敦化街黄桥南街。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磁州镇敦化街黄桥南街。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天顺、李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5元,减半收取计275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5元,减半收取计275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白建刚
审判员:华晓英
审判员:王兆慧
书记员:吴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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