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国文,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某,男被告王淑华,女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代替偿还的银行贷款48724.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牟某、王淑华三户联保在甘南县邮政储蓄银行每户贷款50000.00元,二被告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及利息,被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贷款及利息63331.65元,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二被告所欠的64851.70元是在法院冻结的原告李某某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中偿还的。被告牟某诉讼阶段未答辩。被告王淑华诉讼阶段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贷款合同一份,证明三户联保贷款,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每户贷款50000.00元。钱已经得到了。2、甘南法院(2016)黑0225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三户6个人都是夫妻都是被告。牟某和王淑华是夫妻,苑全国和刘青云是夫妻,李某某和王明德是夫妻。6个人互付连带偿还责任。3、甘南法院(2016)黑0225民初357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原告李某某50000.00元是为牟某、王淑华在贷款当中承担担保义务替还贷款。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还款单,证明原告替被告苑全国偿还64851.70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牟某、王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质证。该证据来源客观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牟某、王淑华三户联保在甘南县邮政储蓄银行每户贷款50000.00元,二被告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及利息,被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贷款及利息63331.65元,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二被告所欠的64851.70元是在法院冻结的原告李某某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中偿还的。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牟某、王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牟某、王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牟某、王淑华形成追偿权关系。原告与二被告联保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二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承担担保责任为二被告偿还贷款,二被告理应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64851.7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牟某、王淑华偿还原告李某某64851.7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1.29元,减半收取710.65元,由被告牟某、王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双庆
书记员: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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