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朱东伟,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34590716Q(3-2),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平小区18号楼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再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佟东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树枫
人民陪审员 李美菊
人民陪审员 张泓
书记员: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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