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薄立业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薄立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薄立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克家
书记员:郝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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