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北省涞源县。原告:李海生,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涞源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霞,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某,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宁宁,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原告李某某、李海生与被告井某、梁宁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李海生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海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海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某某、李海生负担。
审判员 张保云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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