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兵年,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雄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被告杨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委托代理人郭华斌,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廖雄武、杨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兵年、被告杨高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华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雄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称,2013年8月,被告廖雄武因投资仙桃市公园壹号项目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遂于2013年8月23日借款200万元给被告,并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廖雄武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7%计算。被告杨高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该合同上签名。同日,被告廖雄武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讨借款,二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23日按照月利率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李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借款担保合同》、借条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借款200万元给被告廖雄武,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利息按照月利率7%计算,杨高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
证据二、银行电子回单一份,拟证明原告按照与被告廖雄武的约定,于2013年8月23日将200万元借款汇入案外人陈冲的账户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廖雄武因开发房地产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22日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2013年8月23日至2013年10月22日),被告杨高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合同中签名承诺为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同日,被告廖雄武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了还款期限为2013年10月22日,利息按照月利率7%计算,担保人杨高某亦在借条上予以了签名。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李某某按照被告廖雄武的要求向案外人陈冲的银行账户汇入了2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廖雄武、杨高某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某按约向被告支付了200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廖雄武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廖雄武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廖雄武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月利率7%及请求按照月利率3%计算利息均超过了法律规定,应予以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被告杨高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合同和借条上签名,承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上述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3年10月22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杨高某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杨高某应当免除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杨高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雄武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10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廖雄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135010400000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学龙
书记员:谢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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