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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河北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志勇,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北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董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改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7)冀0425民初115号案件与本案系相同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尤章印 审 判 员  成文资 人民陪审员  谷志涛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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