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建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若童,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郭大里小区综合楼,机构代码:70072258-1。
法定代表人杨运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宗辉。(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华某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矗鑫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允。(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第三人建科公司、矗鑫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700.00元,减半收取18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邢耀宗
书记员:栾海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