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诉郭某某第三人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某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建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若童,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郭大里小区综合楼,机构代码:70072258-1。
法定代表人杨运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宗辉。(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华某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矗鑫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允。(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第三人建科公司、矗鑫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700.00元,减半收取18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邢耀宗

书记员:栾海隆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