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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韩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健,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杜丽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某起诉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李某的起诉。

审判员  佘以文

书记员:栾海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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