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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曹健,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杜丽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某起诉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李某的起诉。
审判员 佘以文
书记员:栾海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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