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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宫树明,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被告单某某。被告欧阳小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单某某、欧阳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7.38元,减半收取568.69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海涵
书记员: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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