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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单某某、欧阳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宫树明,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被告单某某。
被告欧阳小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单某某、欧阳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7.38元,减半收取568.69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海涵

书记员: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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