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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某某支行、江南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土家族,湖北省来某某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亚琴。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某某支行,系该行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孙永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南,女,汉族,湖北省神龙架林区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某某支行、江南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延平

书记员: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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