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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闽苏荟酒店(上海)有限公司、杨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苏荟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建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男。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闽苏荟酒店(上海)有限公司、杨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因原告李某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袁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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