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尹琼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水利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邹世清,该工程处负责人。
被告:枝江市水利工程处驻五峰长乐坪等三个乡镇土地第六标段项目部。
代表人:秦德亮,该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枝江市水利工程处、枝江市水利工程处驻五峰长乐坪等三个乡镇土地第六标段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8.00元,减半收取计369.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正祥
书记员:陈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