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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丽与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二组、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艳丽
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二组
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村民委员会
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艳丽。
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二组,地址滦平县滦平镇工贸城。
负责人董艳良,职务组长。
被告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
法定代表人边贺忠,职务村主任。

被告
委托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丽与被告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二组、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丽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二组、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艳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艳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艳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艳丽负担。

审判长:张连军
审判员:崔晓明
审判员:刘庆禄

书记员: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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