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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丽、耿某中等与董某某、孙淑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艳丽(系耿立新之妻),女,汉族,无业,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开原市,现住辽宁省开原市。原告:耿某中(系耿立新之父),男,汉族,农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开原市,现住辽宁省开原市。原告:康淑宪(系耿立新之母),女,汉族,农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开原市,现住辽宁省开原市。原告:耿某耿某(系耿立新之子),男,汉族,学生,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开原市,现住辽宁省开原市。原告:耿伊彤(系耿立新之女),女,汉族,学生,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开原市,现住辽宁省开原市。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科新,辽宁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孙淑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思,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占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滦南县,现住唐山市滦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魏宝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腾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公司宿舍。特别授权代理。

李艳丽、耿某中、康淑宪、耿某耿某、耿伊彤与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王占民、孙淑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艳丽、耿某中、康淑宪、耿某耿某、耿伊彤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丽、耿某中、康淑宪、耿某耿某、耿伊彤撤诉。案件受理费995元,由原告李艳丽、耿某中、康淑宪、耿某耿某、耿伊彤负担。

审判员 刘 灼

书记员:郝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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