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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高速公路张某某管理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凤,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高速公路张某某管理处,住所地:张某高速公路张某某胶泥湾收费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宝,该单位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高速公路张某某管理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世辰

书记员: 田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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