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二九一农场中央大街西段*幢*号。法定代表人:刘化莲,该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娟,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立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玉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朋。原审被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一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二九一农场场部。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俊杰,黑龙江旗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以下简称二九一农场)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张某某、尹立新、孙玉洁、黄朋,原审被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二九一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二九一农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娟,被上诉人李某某、张某某,原审被告二九一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尹立新、孙玉洁、黄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处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当事人举示了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案涉借款系个人借款还是单位借款需进一步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董力源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李疆鹰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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