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与刘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兴林,黑龙江中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告刘某某名下房产和车位各一处,查封被告李某名下房产三处,冻结被告李某房屋补偿款250万;同时查封原告李某提供担保,祝羽诗乔名下门市一处。2015年12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兴林、刘晓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因做生意需要资金,被告刘某某于2014年7月4日和7月6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60万元、5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未约定利息。借款期满后,被告刘某某未按约定偿还欠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脱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及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出具的两张借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期满后,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对于被告辩称,该笔借款虽是被告刘某某个人所借,但却用于联喜公司生产经营上,应追加联喜公司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享有对诉权的处分权,原告未向案外人联喜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传斌 人民陪审员  崔光俊 人民陪审员  朱丽洁

书记员:王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