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女,1978年9月28日,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姜玉辉,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爱,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人民币2800000.00元。担保人徐琳琳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商服提供担保;担保人齐晓娟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商服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房屋,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担保人齐晓娟单独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商服,期限为二年。三、查封担保人徐琳琳单独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商服,期限为二年。保全费5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付秀丽
书记员:王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