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湖北红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蔡勋凯(湖北石首城东法律服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王振宇
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宇宙,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红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建宁大道253号。
负责人王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勋凯,石首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19号。
负责人程尚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宇,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湖北红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4日以需要变更诉讼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400.50元,由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400.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肖恒增
书记员: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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