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
李贵霞(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蔡某
赵某
蔡某
原告:李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贵霞,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蔡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
原告李某某被告蔡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2015年9月18日由审判员林祝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良、被告蔡某及原告李良、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蔡某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扣除被告蔡某已偿还58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赵某共同偿还借款,因原告出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均未提供该借款非用于共同生产和生活,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因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蔡某所辩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蔡某、赵某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良借款29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李良负担542元,由被告蔡某、赵某共同负担2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蔡某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扣除被告蔡某已偿还58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赵某共同偿还借款,因原告出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均未提供该借款非用于共同生产和生活,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因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蔡某所辩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蔡某、赵某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良借款29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李良负担542元,由被告蔡某、赵某共同负担2732元。
审判长:林祝安
书记员:马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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