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良友,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嫩江县人,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福星万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货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MUK28H
法定代表人:姜佩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满堂,该公司人事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良友与被告武汉湖北福星万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李良友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良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良友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良友负担。
审判长 王力
审判员 朱磊
人民陪审员 吴锦萍
书记员: 李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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