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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沈正生、沈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党伟,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正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周口店地区。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周口店地区。被告:沈正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涿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仙林,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苑大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河北省石家庄女子监狱。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正,北京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正生、沈某某、沈正军、第三人苑大青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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