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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王英福(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王英福,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英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见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经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付全部租金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房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三)项  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后,多次找被告要求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但被告拖延至今未履行。据此,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被告是否应退还原告租金60,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原告并未实际使用该房屋,据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租金60,000.00元及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三)项  、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14年3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周某某退还原告李某房屋租金6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三、被告周某某支付原告李某违约金1,000.00元。于判决生效立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1,377.00元,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1,32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见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经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付全部租金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房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三)项  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后,多次找被告要求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但被告拖延至今未履行。据此,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被告是否应退还原告租金60,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原告并未实际使用该房屋,据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租金60,000.00元及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三)项  、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14年3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周某某退还原告李某房屋租金6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三、被告周某某支付原告李某违约金1,000.00元。于判决生效立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1,377.00元,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1,32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刘巍
审判员:李介庭
审判员:毛运德

书记员:孟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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