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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臭蛋与安国市路根村民委员会、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臭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国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国市路根村民委员会
被告李某某,男,安国市人。

原告李臭蛋与被告安国市路根村民委员会、被告李某某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国市路根村民委员会、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臭蛋诉称,1996年,原告为安国市路根村委会建大队部,所欠房款未付。2012年,原告曾向安国市人民法院起诉,庭外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诉。按协议规定,被告安国市路根村委会在2013年1月30日之前向与原告支付2万元,剩余的22900元在201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以上款项如安国市路跟村委会不能如期偿还,由路跟村书记李某某偿还。到期后,安国市路根村分文未付,现要求二被告依法偿还二原告42900元及利息。
被告安国市路根村民委员会、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8日,原告与路根村委会签订了“路根村办公楼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按合同如期交工,被告未给付工程款。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路跟村委会用村里闲散地的承包费抵了部分工程款,最后约定路跟村委会再给付原告工程款42900元整。
2012年,原告曾向安国市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1日达成庭外调解协议,约定“被告路根村委会在2013年1月30日之前向与原告给付2万元,剩余的22900元在201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以上款项如路跟村到期不能偿还,由路跟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承担保证责任,负责偿还”。原告撤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2034号准许原告李臭蛋撤诉的民事裁定书。到期后,安国市路根村分文未付。
以上事实有1996年9月8日,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路根村办公楼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2012年12月11日原、被告达成的“协议书”原件一份、(2012)安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安国市路根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工程款42900元、被告李某某承担保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偿还。原告索要利息,因协议书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国市路根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李臭蛋工程款42900元(本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
二、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873元由被告安国市路根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建立
代理审判员 王树通
审判员 刘敬哲

书记员: 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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