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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琴河北省沙河市婵房乡南沟村曹某某、河北省沙河市汇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自琴,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未提交与其诉请相关的运输合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且根据李自琴起诉,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西乡法院辖区,西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无管辖权。
综上,李自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新海 审 判 员  张鸿江 代理审判员  王建芬

书记员: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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