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自琴,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未提交与其诉请相关的运输合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且根据李自琴起诉,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西乡法院辖区,西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无管辖权。
综上,李自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新海 审 判 员 张鸿江 代理审判员 王建芬
书记员: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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