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
彭偲
栾洁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蒲阳大道35号。
负责人杨开泰,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栾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李某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原告李某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李某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丁政芳
审判员:黄明
审判员:谢义斌
书记员:刘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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