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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腾龙诉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腾龙
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李腾龙。
委托代理人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腾龙诉被告定州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腾龙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腾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00元,减半收取55300元,由原告李腾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腾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00元,减半收取55300元,由原告李腾龙负担。

审判长:张淑惠
审判员:刘罗扣
审判员:朱玉星

书记员:李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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