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胜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代理人:余太康,男,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远与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远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胜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胜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李胜远负担。
审判员 明先红
书记员:蔡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