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马珍珍(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李某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珍珍,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退休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武立森
审判员:刘银环
审判员:刘建国
书记员:吴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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