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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利与邢台鑫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胜利
马新辉(河北金利达律师事务所)
邢台鑫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赵雅男(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李胜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辉,河北金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鑫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北路168号邢台市东方旅游大厦5层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68941233C。
法定代表人:郭金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雅男,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雅男,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利诉被告邢台鑫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利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胜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32元,减半收取为44416元,由原告李胜利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胜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32元,减半收取为44416元,由原告李胜利负担。

审判长:赵国华

书记员:王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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