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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利与邢台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胜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瑞,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1666号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C226室。法定代表人:景换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邢台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县将军墓村。法定代表人:张西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捷,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教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长安巷2号。法定代表人:孙继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朝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中华西路三超地产3#楼1-4-401。法定代表人:贺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市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胜利与被告邢台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教育建筑有限公司、邢台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胜利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邢台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胜利撤回对被告邢台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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