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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胜利
申清枝(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
何新(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营业部

原告李胜利。
委托代理人申清枝、何新,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营业部。
负责人翟永兴,经理。
企业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庭路3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利诉被告于德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确定,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志新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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