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胜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进朝,男,住邢台经济开发区,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推荐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汉伟,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芹,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胜利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李胜利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邢台市××西区新鹿食品经销处担任财务会计工作。2010年4月19日,李胜利从王某处收取户主为吴云花的农行卡一张,卡内存有人民币15万元。李胜利于2010年12月31日辞去经销处工作。2011年1月8日李胜利出具证明:2010年4月19日徐焕平经理安排我去王某处拿银行卡一张,里面有现金拾伍万元整,交给桥西新鹿的财务处。王某在本院(2016)冀05民终869号案件中主张该15万元是胡均平的入股款,将银行卡交与李胜利。吴云花、邢台市××西区新鹿食品经销处、徐焕平、胡均平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新戈
审判员 秦一臣
审判员 何秀艳
书记员: 王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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