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羊角乡人民政府。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羊角乡羊角村。
法定代表人:臧会好,该乡乡长。
被告:马某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英,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唐县羊角乡人民政府、马某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棉、被告马某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县羊角乡人民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唐县羊角乡人民政府与被告马某军之间拍卖河北省唐县僧贯铁矿矿产以及设备的行为无效。2、请求确认原告在河北省唐县僧贯铁矿的原始股权20000元,判决被告恢复原告在河北省唐县僧贯铁矿拥有的20000元股权。事实与理由:一、被告唐县羊角乡人民政府拍卖河北省唐县僧贯铁矿矿产以及设备的行为无效。理由如下:1、被告唐县羊角乡人民政府既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拍卖人,更没有拍卖师资格。被告唐县羊角乡人民政府不是合法的拍卖主体,违法进行拍卖行为无效。2、被告马某军没有支付拍卖价款,却非法侵害了包含20000元原始股权在内的矿产及其机器设备的利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马某军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请求确认原告在河北省唐县僧贯铁矿的原始股权20000元,并恢复其股东身份。二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20000元的原始股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原告是河北省唐县僧贯铁矿的原始股东,拥有河北省唐县僧贯铁矿的原始股权20000元。由(97)唐证经字第45号《公证书》予以证明。2、被告拍卖无效,非法处置了原告的20000元股权及其相应利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20000元的原始股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马某军辩称,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一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诉讼请求二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要求给付的原始股权,应向其他股东提出确认之诉,马某军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唐县羊角乡人民政府与被告马某军之间拍卖河北省唐县僧贯铁矿矿产以及设备的行为无效。2、请求确认原告在河北省唐县僧贯铁矿的原始股权20000元,判决被告恢复原告在河北省唐县僧贯铁矿拥有的20000元股权。原告的以上两个诉讼请求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且两个法律关系互无关联,故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共同起诉。
针对原告的第一个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唐县羊角乡人民政府拍卖河北省唐县僧贯铁矿矿产以及设备的行为无效。经查河北省唐县僧贯铁矿系集体企业,该企业于1999年10月18日,因未参加年检被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之后该企业并未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故该企业的诉讼主体身份并未消灭。而原告的身份只是该企业的隐名股东。故该诉讼请求的适格原告应是河北省唐县僧贯铁矿,故李某某无权以自然人的身份作为原告提起该诉讼请求。
针对原告的第二个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在河北省唐县僧贯铁矿的原始股权20000元,判决被告恢复原告在河北省唐县僧贯铁矿拥有的20000元股权。李某某投资20000元的股东身份是否被认可,以及如何恢复其股东身份,该争议事实属于河北省唐县僧贯铁矿与原告李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二被告无关,该诉讼请求的适格被告应为河北省唐县僧贯铁矿。故唐县羊角乡人民政府、马某军均不是该诉讼请求的适格被告。
综上,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并起诉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一事一理的基本诉讼原则。原告的第一个诉讼请求,适格原告是河北省唐县僧贯铁矿。原告的第二个诉讼请求适格被告是河北省唐县僧贯铁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伟
书记员: 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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