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征,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欢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原告李某中与被告刘欢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中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中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李某中负担。
审判员 李山海
书记员: 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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