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姜瑞卿(河北法诠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
李士强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瑞卿,河北法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
负责人陈保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士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以下简称柏乡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兰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姜瑞卿,被告柏乡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士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根据双方诉辩及质证意见,确定本案应认定的损失有:冀AJ3048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损140000元;评估费7000元;现场施救费9500元;路产损失5200元;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车辆检验费1000元。候世义医疗费16243.89元;关于误工费的计算,误工时间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第9.1脊柱骨折为120日加住院21天,误工时间应为141天,月平均工资参照交通运输业为125元/天,误工费应为17625元;护理费2457元(住院21天×李素云117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共计:37375.89元。李岩医疗费44114.35元;关于误工费的计算,误工时间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第8.4.1胰腺挫伤为90日加住院39天,误工时间应为129天,月平均工资参照交通运输业为125元/天,误工费应为16125元;护理费4875元(住院39天×赵宗良125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酌定为1500元,共计:68564.35元。对原告主张的拖、吊费用6000元,因系扩大的损失,住宿费系非正式发票,本院不予支持。对候世义的营养费因未有医嘱,交通费没有单据,本院不予支持。对李岩的人血白蛋白16830元因系非正式发票,本院不予支持。因本起事故相对方豫J58935中型货车驾驶员鲁纪民在事故中无责任,应扣除无责任医疗损失限额内1000元及财产损失限额100元,故候世义、李岩车上人员责任险各扣除500元。因李岩损失已超责任限额50000元,被告柏乡支公司对李岩只承担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244075.89元。
上述各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根据双方诉辩及质证意见,确定本案应认定的损失有:冀AJ3048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损140000元;评估费7000元;现场施救费9500元;路产损失5200元;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车辆检验费1000元。候世义医疗费16243.89元;关于误工费的计算,误工时间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第9.1脊柱骨折为120日加住院21天,误工时间应为141天,月平均工资参照交通运输业为125元/天,误工费应为17625元;护理费2457元(住院21天×李素云117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共计:37375.89元。李岩医疗费44114.35元;关于误工费的计算,误工时间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第8.4.1胰腺挫伤为90日加住院39天,误工时间应为129天,月平均工资参照交通运输业为125元/天,误工费应为16125元;护理费4875元(住院39天×赵宗良125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酌定为1500元,共计:68564.35元。对原告主张的拖、吊费用6000元,因系扩大的损失,住宿费系非正式发票,本院不予支持。对候世义的营养费因未有医嘱,交通费没有单据,本院不予支持。对李岩的人血白蛋白16830元因系非正式发票,本院不予支持。因本起事故相对方豫J58935中型货车驾驶员鲁纪民在事故中无责任,应扣除无责任医疗损失限额内1000元及财产损失限额100元,故候世义、李岩车上人员责任险各扣除500元。因李岩损失已超责任限额50000元,被告柏乡支公司对李岩只承担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244075.89元。
上述各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耿兰敏
书记员:王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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