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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货与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老货,男,,汉族,灵寿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永飞,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灵寿县人。

原告李老货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老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吕书香 审判员  尚春彦 陪审员  杨心仪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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