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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老货,男,,汉族,灵寿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永飞,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灵寿县人。
原告李老货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老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吕书香 审判员 尚春彦 陪审员 杨心仪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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