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郑梅
刘道成
十堰市郧阳区农业局
舒随林(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郑梅(李某某儿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刘道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市郧阳区农业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兴郧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舒随林,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十堰市郧阳区农业局房屋互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8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子文
审判员:卫伟
审判员:谢红
书记员:雷开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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