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三元,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晓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晓强
书记员:魏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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