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王晓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三元,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晓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晓强

书记员:魏忠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