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嵩,湖北京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敦祥,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陶守成
书记员: 胡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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