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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李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术荣(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李要军
李某
刘春来
郎丽君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术荣,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要军(李某某哥哥)。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春来,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司法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郎丽君(李某妻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崔超、人民陪审员袁立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术荣、李要军,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春来、郎丽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雇佣原告为其开车6.5个月,并拖欠原告李某某工资款32500.00元的事实存在,被告李某应给付原告李某某工资款人民币32500.00元。被告李某主张其在原告李某某住院期间,通过魏某某、朗永分别给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2200.00元、3500.00元,因魏某某、朗永均未出庭作证,原告李某某亦不予认可,本案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李某某工资款人民币32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5.0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雇佣原告为其开车6.5个月,并拖欠原告李某某工资款32500.00元的事实存在,被告李某应给付原告李某某工资款人民币32500.00元。被告李某主张其在原告李某某住院期间,通过魏某某、朗永分别给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2200.00元、3500.00元,因魏某某、朗永均未出庭作证,原告李某某亦不予认可,本案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李某某工资款人民币32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5.0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王志文
审判员:崔超
审判员:袁立华

书记员:何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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