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耀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委托代理人: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原告李耀华诉被告张某某、杨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李耀华于201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耀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耀华撤诉。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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