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刘红平(湖北石首法律援助中心)
张某某
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易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红平,石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易某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易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肖恒增
书记员: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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