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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冯广顺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宝来(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
冯广顺
冯欣
冯丽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宝来,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广顺。
委托代理人冯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某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振民一初字第0027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李某某与樊瑞群系夫妻关系,樊瑞群于2008年8月31日去世。1987年2月5日石家庄市郊区振头乡东良厢村民委员会与樊二川签订契约,该契约约定“…将原4队牲口圈房6间、地方一处卖给本村社员樊二川,左邻樊三辰、右邻樊雷保、前邻樊瑞群,房产所有权归樊二川所有,…房价值4100元,付款方式现金一次付清…”1987年2月6日樊二川和冯广顺、冯广有签订协议,该协议书约定“房主樊二川,买主冯广顺、冯广有,将原4队牲口圈一处房屋卖给冯广顺,价值4100元,一次付清。”购买后冯广顺开始在此建房居住,后因东良厢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冯广顺将所使用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交给村委会和开发商,现地上所建房屋已经拆迁。李某某称诉争牲口圈系其丈夫拍卖所得,被告不认可,双方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原告证人证明四队拍卖牲口圈时樊瑞群以4000元拍得,被告证人证实樊瑞群以4100元的价格卖给樊二川,樊二川最后获得该地。原被告均认可被告所使用的地即是当时所拍卖的地。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举证材料、证人证言和庭审笔录可以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主张诉争牲口圈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无其它证据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诉争牲口圈系原告所有,故对原告所称不予采信。因东良厢城中村改造被告已将所使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回村委会,房屋也已被拆除,被告未占有和使用该土地,现原告主张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已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之规定,原审判决为: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8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1、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振民一初字第00271号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停止侵害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并排除妨碍。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对原四队牲口圈及所占用土地是上诉人丈夫樊瑞群在1987年通过公开竞价拍卖取得的事实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及认定。2、被上诉人出示的相关证据自相矛盾且与东良厢居委会的证明相矛盾,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书记员翟伟


审判长:靳建军
审判员:张君
审判员:张素珍

书记员: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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