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山
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刘某
赵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
付林
原告李群山,农民。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市民。
被告赵某某,市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所在地昌黎县城关北山路18号。
代表人常志强,保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林,保险公司职员。
原告李群山与被告刘某、赵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印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4日、2015年12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群山及委托代理人单际昌,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及机动车第三者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及财产损失的事实清楚。依据交强险合同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群山医疗费用项下的损失10000元,伤残赔偿项下44818元,财产损失项下905元。共计55719元。
原告李群山其余经济损失47520.74元(57520.74元-10000元),因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刘某负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赵某某依据其雇佣司机刘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基于被告赵某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及不计免赔险合同的约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群山47520.74元。
综上,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群山103239.74元(55719元+47520.74元)。因原告损失已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故被告刘某、赵某某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群山经济损失103239.74元。
二、驳回原告李群山要求被告刘某、赵某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3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182元,由原告李群山负担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及机动车第三者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及财产损失的事实清楚。依据交强险合同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群山医疗费用项下的损失10000元,伤残赔偿项下44818元,财产损失项下905元。共计55719元。
原告李群山其余经济损失47520.74元(57520.74元-10000元),因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刘某负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赵某某依据其雇佣司机刘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基于被告赵某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及不计免赔险合同的约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群山47520.74元。
综上,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群山103239.74元(55719元+47520.74元)。因原告损失已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故被告刘某、赵某某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群山经济损失103239.74元。
二、驳回原告李群山要求被告刘某、赵某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3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182元,由原告李群山负担104元。
审判长:王印厚
书记员:张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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