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远新,湖北伍师律师事务所律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怡
书记员:刘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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